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辧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日超過十四小時的部分需市府備查。因有急迫性必要,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月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又本所最高權限得核予加班時數為每月60小時,超過60小時需事前報市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