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須知:
一、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二、作業流程:
(一)由役男或家屬向役男戶籍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相關證明文件後,轉送市政府複審並核定。
(二)市政府依區公所轉報資料完成複審後,將生活扶助核定結果或未核准之情形函復區公所。
三、申請須知: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按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一)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
(二)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最低生活費本市為16,400元。(113年基本工資為27,470元)
(三)動產:全家人口(含役男)存款本金(以臺灣銀行最近一年一般存款1年期定期存款平均固定利率倒推計算)、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臺幣25萬元。
(四)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
(五)收支計算核列等級標準:
1、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
2、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
3、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應備證件
(1)填寫授權同意書
(2)受領家屬之郵政存簿儲金簿
(3)薪資證明
(4)在學證明
(5)醫院診斷書或身心障礙手冊 (家屬患重病或殘廢無工作能力者)
(6)離職證明(家屬原有工作收入,現已離職者)
(7)其他特殊情形者:相關證明文件詳洽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