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凱米颱風災害救助之發放,特此公告,遭受災害者於本(113)年8月16日前向所屬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主旨:有關凱米颱風災害救助之發放,特此公告。

依據: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29日南市社助字第1131048074號函暨臺南市政府災害救助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死亡救助:因災害致死或因災害受傷致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死亡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二、失蹤救助:因災害致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害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每人發給新臺幣10萬元。

四、安遷救助(非地震造成):

(一)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所稱『受災戶』,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5口為限。

五、住戶淹水救助:

(一)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二)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六、救助金發放受理期程如下:

(一)淹水救助及安遷救助:遭受災害者於本(113)年8月16日前向所屬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淹水救助:(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3個月內全戶戶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戶口名簿、(2)實際居住證明文件、(3)受災相片2張(能顯示住屋內淹水高度或水痕高度)、(4)存摺封面影本、(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安遷救助:(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3個月內全戶戶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戶口名簿、(2)實際居住證明文件、(3)切結書、(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