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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3年役男家庭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1萬4,230元

一、衛生福利部函示: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地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自113年起,依旨揭公告金額,計算役男家庭最低生活費。

二、臺南市113年役男家庭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1萬4,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