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龍崎區公所 社會及行政課辦理訴願業務Q&A一覽表
問題1.什麼情形可以提起訴願?
(1).人民對於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2).人民因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問題2.提起訴願之方式為何?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2).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原行政處分機關。
(4).訴願請求事項。
(5).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6).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7).受理訴願之機關。
(8).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9).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問題3.誰可以提起訴願?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問題4.訴願應向何機關提起?
依現行訴願法之規定,訴願應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問題5.何處可以取得訴願書?
訴願人可以親至法制局或至法制局網站下載空白訴願書及相關表格使用。
問題6.訴願人如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應如何處理?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問題7.請問訴願之提起有無時間之限制?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即原則上應於30日內提起訴願。
問題8.訴願之提起以郵寄日期或機關收受日期為準?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起訴願之日。即以機關收受日期為準,不是以郵寄日期郵寄為準。
問題9.對於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應如何救濟?
應於收到繳納通知後,按照通知單所列數額及規定期限,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原查定機關辦理復查並核復;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得於收到核復決定通知30日內,經由原查定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