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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龍崎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法令及業務相關規定?

 1.請問調解委員會調解效力?
答:節省時間免費服務 法院判決確定效力,解決民事刑事糾紛 簡便有效的好辦法。 調解是解決民事、刑事糾紛簡便且有效的程序,是減輕民眾訟紛,又能獲得與地方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法律保障。
2.請問調解範圍?
答:聲請調解範圍-1
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聲請調解;婚絪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離婚、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強制履行婚約、設賭場)、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關於租佃爭議事件、關於畸零地糾紛……等等、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聲請調解範圍-2
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始得聲請調解,例如:過失傷害、侵入住宅……等等;而常見的詐欺、恐嚇、毀壞建築物係屬於非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是無法聲請調解。
3. 請問調解事件之管轄?
答:原則係向他造(即對方)住、居所所在地、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例如:甲(住所地:永康區)與乙(住所地:東區)於北區發生毆打事件,造成甲受傷,此時甲須向東區(乙的住所地)或北區(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乙欲聲請調解則須向永康區(甲的住所地)或北區(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聲請。
若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
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項之限制。
4. 請問調解之方式?
答:調解之方式(1)
聲請調解之方式:填寫調解聲請書,檢附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例如:租賃契約、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事故分析表……),若有委託者,則另出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調解之方式(2)
調解不成立時,民事調解事件須由當事人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5. 請問調解成立之效果?
答: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6. 請問調解不成立的效果?
答:調解不成立時,民事調解事件須由當事人逕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