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鑑定: 1、身分證正本(14歲以下持戶口名簿正本)。 2、3個月內1吋照片3張。 3、委託申請者需檢附受託人身分證。 4、印章。 二.重新鑑定: 1、身分證正本(14歲以下持戶口名簿正本)。 2、3個月內1吋照片3張。 3、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受託人身分證。 4、印章。 5、若因身心障礙狀況改變重新申請,需至公所拿鑑定表重新鑑定(附3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