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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一、低收入戶申請作業流程?
答:(一)申請人得由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本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檢同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必要時請附全戶現戶或除戶戶籍(或電子戶籍)謄本】、應計算人口之財產稅賦證明、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並應提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低收入戶申請案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按件實地調查申請人之家庭環境、人口與經濟狀況等項目後,詳實填具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對於僅設籍而未實際居住於設籍地者,經通知或聯繫仍不返回設籍地接受調查者,得逕予駁回申請案件,惟早年因轉介需設籍公立機構之個案,或由本市轉介並設籍於機構之特殊個案(如遊民、棄嬰等)或籍設本市機構安置之個案,得洽由機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於清查期間內提出並協助調查,不在此限。
前項調查,申請人應主動據實告知各項所得、收益、財產及家庭境況,調查人員辦理調查時,如有應補表件、證明者,應儘速一次告知申請人補齊,以維申請人之權益,如申請人遲未補件得視情況分別予以退件或逕送審查。除外,調查人員應按行政程序法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並盡力多方求證,避免逕依案家自述即予查定,以落實社會救助之真諦。
二、低收入戶申請經核准者,生活扶助費何時生效?
答:生活扶助費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三、低收入戶申請使用表格?
答:委任書、切結書、臺南市社會福利補助申請調查表。
四、申請低收入戶應備證件?
答:1.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全戶綜合所得稅全國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單一份。〈區公所代為申請〉。
3.戶財產證明一份。〈區公所代為申請〉。
4.私章。
5.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6.其它:如醫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服刑、服役、就學證明、診
斷書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