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糾紛事件:
(一)舉凡關於私人間生活關係或私權關係之事件均屬之。
1、車禍交通事故損害糾紛、借款、標會、清償糾紛、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糾紛。
2、財產繼承糾紛、婚約、婚姻、商事買賣糾紛及其他各種有關民事糾紛。
(二)不得調解之民事事件。一、申請人為非土地所有權人:
1、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例如賭債糾紛。
2、不許當事人任意處分之法律關係:例如親子關係出於自然血緣,自不得依調解程序而宣告脫離父母子女關係。
3、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例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三七五租佃爭議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但民事、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
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1、過失傷害罪(車禍糾紛)或普通傷害罪、侮辱罪或誹謗罪。
2、對於配偶強制性交、通姦罪、妨害風化罪。
3、侵入住宅罪、侵害著作權罪、特定親屬間之竊盜、侵占、詐欺或背信罪等。
(一)告訴乃論之罪,國家機關雖然仍有追訴犯罪職責,是,能否追訴卻取決於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是否合法提出告訴,因此,告訴成為國家追訴犯罪的訴訟要件。
(二)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