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 3.若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