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提出:由當事人,向管轄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二、聲請的方式,可分為書面聲請、言詞聲請、網路聲請三種: (一)書面聲請:由聲請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的聲請文件,應記載刑下列事項: 1.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通訊住址、聯絡電話、行動電話,當事人為公司(團體)者,其名稱、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及營業所通訊住址。 2.聲請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3.提供證明之附屬文件。 (二)言詞聲請:由聲請人到調解委員會用口頭作聲請或陳述,由服務人員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