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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經濟補助

身心障礙經濟補助 (生活補助, 日間照顧, 住宿式費用補助等)

 

一、承辦人員:本所社會及行政課 杜小姐

二、聯絡電話:(06) 5941326 分機507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 列冊低收入戶者:
   1. 輕度每月補助新臺幣5,437元
   2. 中度以上每月補助新臺幣9,485元

 

 (二) 符合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者:(包括列冊中低收入戶)
   1. 輕度每月補助新臺幣4,049元
   2. 中度以上每月補助新臺幣5,437元

 

 (三) 服務對象: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以下簡稱生活補助費):

      1.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2.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3.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

          3.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超過新臺幣35,575元(113年標準)。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

                  臺幣25萬元(113年標準)。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房屋及田賦的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32萬元 (113年標準)。

 

  (五) 應備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正本,14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2. 身心障礙者本人龍崎區農會存摺影本。
   3. 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四、身心障礙日間/住宿照顧服務費用補助:

 (一) 服務對象:設籍於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經由臺南市政府轉介至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   

          譽國民之家收托、收容,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二) 應備文件:

   1.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影本

   2. 申請調查表

   3. 至護理之家養護者,需檢具最近三個月內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

   4. 精神障礙者,需檢具臺南市精神病患病情分類及處置建議表。

   5. 足以證明其為低收入戶證明之相關文件。

 

五、相關文件網站連結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