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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為辦理龍眼及荔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申請期限: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主旨: 農業部於113年3月26日公告本市為辦理龍眼及荔枝「113年2月高溫災害」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依公告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 依據農業部113年3月26日農糧字第1131108476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為龍眼及荔枝。
 二、申請期限: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地點時間:本所農建課,上午8點至下午5點。
 四、應攜帶之證件及資料:身分證、農會存摺、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3個月內)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五、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