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依據農業部115年8月24日農糧字第1151112024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為農產業全品項農作物。
二、申請期限: 115年8月25日起至115年9月7日止,上班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地點時間: 本所農建課,上午8點至下午5點。
四、應攜帶之證件及資料: 身分證、農會存摺、印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五、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農民依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之損害照片,作為災害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