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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專案」申請期限及申請簽約獎勵金檢附文件1案

一、有關符合行政院慰助金請領資格者,向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行政院「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專案」期限延長部分,說明如下:

  1. 弱勢戶自行修繕: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完工補助金,按慰助金補助標準發給5萬元或10萬元。
  2. 一般戶或弱勢戶申請政府代為拆除:完成拆除期限延長至114年10月31日。

二、另有關受災戶透過政府媒合廠商修繕並簽訂契約者,其申請簽約獎勵金得以雙方簽訂之契約書影本取代發票或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