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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即日起至114年8月29日)

一、為運用丹娜絲颱風中央房屋損害復原慰助有關經費(以下簡稱中央經費)及臺南市政府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經費(以下簡稱專戶經費),辦理本市住屋之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毀損之慰助,特訂定本計畫。

中央機關就中央經費之核發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三、住屋之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毀損者,實際居住人得依本計畫申請慰助。但未有居住事實者,由住屋所有權人申請。

四、本計畫所慰助住屋之範圍,包含臥室、客廳、飯廳、廚房、廁所、浴室及車庫。

五、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執行機關辦理審核作業並造冊後予以撥款,慰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有居住事實者:

❶、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專戶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一萬元。

❷、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五萬元。

❸、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無居住事實之住屋所有權人,依前款規定折半核發。

申請前項慰助者屬列管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每戶分別按前項核發基準以專戶經費再加發新臺幣五千元。

六、前點申請,每一門牌實際居住人或共有人應推派一名代表為之。

七、申請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慰助;已慰助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慰助: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要件或未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提出申請。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慰助。

八、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管機關隨時以公告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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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nestop.tainan.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3569

應備證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3. 居住事實證明文件:(適用有居住事實者:實際居住人擇一檢附)

(1)戶口名簿影本

(2)戶籍謄本

(3)其它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如里長證明、水電證明文件…等由登記名義人為主)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適用無居住事實之住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擇一檢附)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未保存登記者,得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單

(3)其它所有權證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權人所開立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4.委託書(非本人辦理者)

5.切結書

6.領據

7.推舉書(共有人或實際居住人超過1人時檢附)

8.房屋損壞照片

9.其他相關文件(需要者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