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運用丹娜絲颱風中央房屋損害復原有關經費,辦理補助本市住屋(宅)(含公寓大廈)之屋頂(含採光罩)與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毀損之修繕及拆除費用,特訂定本計畫。
補助之核發依本計畫為之,本計畫未規定者,依中央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三、符合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申請資格,且住屋損壞面積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經政府媒合住屋修繕在案或將自行雇工拆除者,得依本計畫申請修繕或拆除補助。 四、本計畫補助住屋(宅)(含公寓大廈)之修繕或拆除範圍,包含臥室、客廳、飯廳、廚房、廁所、浴室及車庫等使用空間。
五、申請人完成修繕或拆除後,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區公所辦理審核作業並造冊後予以撥款,其基準如下:
(一) 委由政府媒合之廠商辦理修繕,並於下列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者:
1.一百十四年九月二日前:核發尾款新臺幣二萬元。
2.一百十四年十月六日前:核發尾款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申請人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前自行雇工完成拆除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六、申請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所在地區公所得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一)不符合第三點所定申請要件。
(二)不符合第五點規定基準。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
七、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管機關隨時以公告修正之。